黨的基層委員會、總支部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%。在實際工作中,不能低于規定的差額比例。
(來源:《新編基層黨務工作手冊》)
( 編輯:徐雅維 送簽:任海軍 簽發:張桃英 )